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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停车管理条例quot一审quot个人车位拟有偿共享_[新闻news]

发布时间:2021-06-02 17:38:52 阅读: 来源:睡裙厂家

原标题: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

个人停车位拟有偿与他人错时共享

居民自有的车位将可以有偿与其他人错时共享。而如果小区车位不足,可以在业主共有场地上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今天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

道路停车泊位将设允许停放时段

“根据停车普查数据,本市中心城区停车位缺口85万个,而夜间公共建筑闲置空余车位63万个。”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主任郝志兰介绍了这样一组数据。

按照草案的规定,本市的建成区域将严格控制车位供给,新建区域适当满足车位需求,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此外,本市将严格控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服务半径内有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停车泊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定期进行评估调整,应当明确允许停放时段,供机动车临时停放使用。

小区车位调价需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草案提出,占道停车收费将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动态调节。

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

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与全体业主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中小学医院内将设落客区

草案指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单独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依法单独核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和权属证明。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临时停靠上下乘客专用车位,车辆不得长时间占用。

设置停车设施,要按照标准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平面停车设施进行立体化改造的,应当充分考虑周边交通状况,按照要求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

小区有空地可建临时停车设施

小区里如有空地,未来将可建临时停车设施,没地儿则有望在周边道路上夜间临时停车。

按照草案的规定,既有居住小区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确因居住小区内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小区周边街坊路、支路和次干路设置夜间临时停车路段,允许居民夜间停放车辆。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也可以用于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小区车位充足可向社会开放

居民自有的车位将可以出租给其他人共享了。此次,草案中提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居住小区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将配建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

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公布停车设施的动态信息,包括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

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罚2000元

今年4月,市政府法制办就该条例的送审稿征求民意时,送审稿中提出了对违法停放的车辆进行扣分和处罚的“双处罚”制度。不过,此次审议的草案则改为,机动车违法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草案提出,机动车辆违法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依法作出拖移决定。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每个泊位2000元罚款。

擅自在道路、居住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草案中还提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设施情况。本报记者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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