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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应反对搞公判大会哪怕是对电信诈骗分子-【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5 21:29:55 阅读: 来源:睡裙厂家

今日,福建安溪县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集中对3起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11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在这依法治国的年代,公判大会还未完全落幕,这是值得国家领导人深思的一件事。在依法判决其有罪前,他们仍然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公判大会的不妥·

公判大会,顾名思义,“公判大会”就是将被告人押赴到公共空间进行审理,如广场、空地等,而且每一次都有众多的围观者,多者甚至高达万人。可以想见的是,在这样的审判方式下,被告人的权益必将遭到无情践踏,人格尊严也荡然无存,将给被告人以后生活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加大了他们的心理负担。同时对他们的亲人也是一种伤害。不论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在法律地位上他们都是公民,在依法判决其有罪前,仍然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不能剥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也就是说在被告人接受审判的过程中,被告人依然享有权利,因而将他们置于公共空间下进行广场式的审判,是法治意识淡薄的表现,也是违背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必须予以禁止。

今天看到一个消息,福建安溪县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集中对3起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11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安溪县有关领导及各界群众共1000多人参加公判会。这是今年3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之后,又一次见诸报端的公判大会。在强调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这番景象却未能绝迹,这值得寻思。

首先,公开宣告判决是诉讼程序之一,不是开大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但这个宣告判决程序肯定是刑事诉讼的一部分,是由审判案件的合议庭为主体的刑事诉讼活动,与以示众为目的的“公判大会”有着天壤之别。

公开宣判不一定必须在法庭内进行,但是必须以开庭的形式进行,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各归其位。最高法规定,“宣判应当由本案合议庭成员进行”,把党政领导请上主席台的“宣判大会”形式肯定不合这项规定。这并不是拘泥于形式细节,而是事关法律尊严的大事。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法官是唯一主体。

其次,法律禁止对已决犯、未决犯示众。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1992年,它们又规定“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从安溪公开宣判大会的图片看,这显然是种示众的行为。

今年3月,我在评论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一事时,就和一位网友讨论过。我认为,公开宣判和公判大会有一个重要区别,前者是被告人面对国徽和合议庭接受法律的宣判,后者是被告人面对公众被示众。这个区别的性质很重要。犯罪者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判处刑罚,但是不应该受到法律所禁止的示众。死刑罪犯尚且如此,何况判处两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的诈骗犯?

说到底,要学会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当地的突出问题。此前有媒体报道,安溪是电信诈骗的重灾区,当地也对电信诈骗犯罪行为开展了力度空前的雷霆打击。安溪县法院和有关部门召开这么一个公开宣判大会,或许是想借此制造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声势,遏制犯罪的势头。这个动机当然是不错的,但是方法欠妥。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要全面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对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依法进行打击,并完善和加强管理,杜绝漏洞,而不是简单化地只想到造声势。

公判大会是一种该被淘汰的制度,不管他们犯不犯罪,他们也都只是一位普通的公民,在惩罚他们的同时,也要保护他们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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